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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淮南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5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淮南仲裁委员会。
本会由淮南市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会址:淮南市财金大厦五楼。
第三条 本会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成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议提议;
(二)组成人员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三)纪律监察机构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以出席会议人员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等;
(三)审议、通过本会的发展规划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秘书长及秘书处处长人选;
(五)审议、通过本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方案;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决议解散本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本会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本会交由主任会议办理的其他事项。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或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员纪律监察机构,由本会委员和仲裁员的代表组成。
纪律监察机构设负责人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本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更换1/3以上成员。本会成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成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每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四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本会成员应当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未能参加的,应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及主任会议的决定;
(二)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及为仲裁案件服务的程序性事务等,
(三)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四)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处设综合部、受理部、审理部3个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秘书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秘书处的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本会仲裁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仲裁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结案时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法律、经济、技术、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遵守本会《仲裁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居间公断,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按本会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的;
(三)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五)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因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解聘或除名,由本会纪律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淮南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责任编辑: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