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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 字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466


  为进一步加强淮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淮南仲裁委员会章程》《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结合本会实际工作需要,对第(五)项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酌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工作十年以上;2.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为副处级以上的。

  第二条 聘用原则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二)德、能、勤、廉兼备;

  (三)具有实际办案能力;

  (四)身体健康,思路清晰,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下列条件的年龄可放宽到75岁,主要担任首席仲裁员,办案数量多、效果好,能独立起草各类法律文书的;曾担任过一届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

  (五)本届仲裁员中,外地仲裁员占仲裁员人数原则不低于1/6。

  第三条 聘任程序

      (一)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应当填写本会《仲裁员申请表》,提供本办法第一条要求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供本会秘书处审查、存档;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政审;

     (三)拟任仲裁员名单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本会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颁发聘书。

  第四条 日常管理

  (一)本会仲裁员每届任期5年,在本会届内聘任的仲裁员,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会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

  (二)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仲裁员应当遵守本会《仲裁员守则》;

  (四)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居间公断,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仲裁员审理案件,按本会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六)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停止其工作,不予提名续聘:

  1.不熟悉仲裁规则和程序的;

  2.不熟悉案件涉及的法律或专业知识的;

  3.缺乏组织开庭审理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语言表达能力差,无法组织开庭审理的;

  4.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对案件提不出正确意见和见解的;

  5.不能按本会要求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的;

  6.不能接受秘书处安排临时工作的。

  第五条 退出情形 

  (一)正常退出情形:

  1.仲裁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其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结案时止;

  2.仲裁员在聘期内,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可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由本会秘书处报主任批准。

  (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1.多次开庭迟到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本会指定的;

  3.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4.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5.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除名: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因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仲裁员的解聘或除名,由本会纪律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会主任会议决定。相关程序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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