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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 字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403

 

  一、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裁决纠纷。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应当遵守时间,按时开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应当讲求办案效率,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结案。

  六、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评议、制作裁决等仲裁审理时间,不得因个人事由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裁决书并签字的,应提前商仲裁庭并报本会秘书处。

  七、《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八、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讨论有关仲裁案件情况或者接收有关证据、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办案秘书在场。

  九、仲裁员不得一人单独进行庭外调查和取证,未经允许不得将仲裁文书材料携带外出。

  十、仲裁员在开庭时,应注重仪容、仪表,服装整洁、举止文明。

  十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不得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

  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未经仲裁庭合议,不得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擅自发表意见。

  十二、开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庭应及时合议并认真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裁决书或调解书文稿应当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负责草拟;首席仲裁员认为有必要的,可指定其他仲裁员草拟裁决书的部分或全部。

  十三、仲裁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认真发表意见。

  十四、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多次开庭迟到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本委会主任指定的;

  (三)审理案件由于本人原因作出错误结论,致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四)非正当理由致使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

  (五)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当事人泄露本人或其他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观点、仲裁庭合议情况及其他仲裁秘密的;

  (四)其他严惩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七、承办本案的仲裁员不得接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十八、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业务培训,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十九、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讲演的,必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二十、仲裁员可以随时向仲裁委员会或其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十一、本守则由淮南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责任编辑: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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