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2-07-11 浏览:2697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造价(合同价)12万元,房产证面积2973.63平方米,实用面积247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另行计算。2.工程量、图纸加签证按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消防施工、验收,总承包;工程款支付方式:(1)材料进场7日内付5万元;(2)安装调试结束,消防验收付4万元,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正常营业付2.5万元;(3)余款0.5万元一年维修期后付清。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如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天除应承担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申请人在消防安装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施工,垫资购买材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而被申请人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7960元(1.合同价款12万元。2.超出部分面积每平米60元,超出面积716平方米,超出面积应付工程款42960元。3.合同以外的工程,如排烟、防火阀、风管、调试费、人工费15000元)。而被申请人只支付工程款8万元,拖欠的工程款97960元不愿再付。申请人数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拖欠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却以消防验收超期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造成超期的原因:1.被申请人室内装潢,耽误了一个多月,造成工程超期验收。2.客房疏散通道设计结构不合理(图纸是被申请人设计的)影响消防验收。
被申请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消防验收迟延,却将过错责任推给申请人,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消防安装工程款177960元;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940元);3.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680元;以上三项合计182580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80000元,实际应支付工程款10258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签订《消防安装施工合同》是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80000元是客观事实;3.案涉消防工程并无超出面积问题,申请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4.申请人系专业消防安装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乙方负责优化设计、出图、施工、调试、试验、包消防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及费用。但申请人在进场后未依法依规及合同约定施工,导致消防工程直至2020年11月3日才验收合格,明确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条)。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的宾馆无法正常经营,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远超未付的40000元工程款。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又提出仲裁反请求:1.裁决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支付违约金75000元;2.裁决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与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3.工程工期:开工2020年5月20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19日”,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设计、出图、施工、调试、试验、包消防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及费用……”,第三条工程造价约定:“1.合同造价12万元,房产证面积2973.63平方米超出面积每平方60元另行计算。2.工程量:图纸加签证按实结算。”第六条进度质量安全约定:“1.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迟一天罚款壹千元。”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依约支付了80000元工程款,而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因其自身原因未按期完工,导致实际竣工验收日期拖延至2020年11月3日,拖延了75天,己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支付违约金75000元。
同时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凭空扩大施工面积超出2973.63平方716平方增加42960元工程款,对此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不知情也未签署任何变更或增项签证,不符合双方按照图纸加签证据实结算的合同约定。反请求人认为,被反请求人负责消防设计、出图、施工、试验并包消防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及费用,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拖延75天,给反请求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请求人现根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本次仲裁反请求。
被反请求人辩称:1.我方不认可延误工期的时间,反请求人装修10月20日结束,11月3日验收合格的,我方只耽误13天工期。2.我方不认可75000元违约金。我方不认可承担反请求人提出的我方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费用。3.影响工期是反请求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我方承包范围只负责消防系统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酒店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工程造价:1.合同价120000元,房产证面积2973.63平方米,实用面积247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另行计算。2.工程量、图纸加签证按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消防施工,验收,总承包;工程款支付方式:1.材料进场7日内付5万元。2.安装调试结束,消防验收付4万元,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正常营业付2.5万元,余款0.5万元一年维修期后付清;开工日期2020年5月20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19日;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设计、出图、施工、调试、试验、包消防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及费用。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如甲方(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天除应承担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进行了施工,被申请人共支付工程款800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争议焦点】
一、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7960元;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940元);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680元;
四、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是否应支付被申请人(反请求人)违约金75000元。
【裁决结果】
由于申请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属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故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但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合同以外的工程款因申请人未提供此部分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及双方结算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亦不认可),对这一部分的工程款不予支持。
对申请人依据合同违约条款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支持。同理,对于反请求人(被申请人)依据合同违约条款主张的违约金的反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反请求人(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5627元,由申请人承担2194元,被申请人承担3433元。反请求仲裁费4550元,由反请求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语和建议】
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否则,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建立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上,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当然无效。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法律服务网2022年7月8日发布)
(责任编辑: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