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193
申请人刘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本会于2024年12月24日受理了该案。申请人称:淮南某公司与刘某2019年签订《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刘某先后参与公司多件创新工作。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为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发展,特向淮南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依据淮南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第3条规定,应给予相应报酬,金额为6000元;2.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淮南某公司建立和完善发明创造奖励机制,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励。淮南某公司未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调解结果
刘某与淮南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淮南某公司按《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约定向刘某支付报酬2000元;
二、淮南某公司建立和完善发明创造奖励机制,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励;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1
(责任编辑: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