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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淮南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7651
淮南仲裁委员会(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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