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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淮南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有感

【 字号 来源:淮南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1671

  2016年9月10日,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淮南某购物中心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96平方米,总购房款540万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在签约时已支付房款270万元,余款270万元办理商业贷款,买受人在一周内必须递交按揭材料并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上述合同签订后,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为王某某办理了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并且依法为王某某开具了安徽省淮南市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确定购房款为540万元。现房屋早已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是至今为止,虽经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催告,王某某既没有向银行申请商业按揭贷款,也没有支付购房余款。现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解除与王某某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要求王某某依法协助撤销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7000元。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王某某同意协助撤销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淮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27000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淮南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立足事清责明、准确辨法析理,做到胜败皆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同时考量以具体案件树立价值导向,为社会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调解也应理清事实、辨明是非,确保当事人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权衡得失利弊,最终实现在法律明知情况下的意思自治。调解不是简单的劝导双方“发扬风格、互谅互让”,而是在明确开示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适途径解决纠纷,作出策略性的安排。 

  调解作为一种仲裁裁决权与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结合的解份方式,能依法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加了调解行为的示范性与结果安定性。它追求的是多元利益视域下的协商民主和综合正义,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调解有利于快速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淮南仲裁委员会提倡和谐仲裁,促进调解结案。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仲裁独特的调解优势,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各方面参与的调解工作格局,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的各个环节,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一般都希望能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当事人选择淮南仲裁委员会,就相信淮南仲裁委员会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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