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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4732
2021年12月27日上午,淮南仲裁委召开业务学习会议,主要学习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订与淮南仲裁委受案范围有关的条款有,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秘书长盛勇指出,全体仲裁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变动信息,认真学习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并谋划做好与《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衔接工作。淮南仲裁委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谱写淮南仲裁的崭新篇章。
部分仲裁员与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淮仲)